甬海法发〔2016〕54号 宁波海事法院 法官首批入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本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法官首批入额工作实施方案》《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等规定,为做好法官首批入额案件评查工作,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查主体 成立院法官首批入额案件评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小组”),负责相关案件的具体评查工作。 二、评查范围 从申请入额的审判人员自2011年6月至2016年5月五年来审结的案件中,原则上每年抽取1件进行评查,优先抽取开庭审理、以判决方式结案、改判发回的案件。如年度无判决结案的或五年内判决结案不足5件的,则视情随机抽取其它年份判决结案或其它方式结案的案件进行评查。 三、评查内容 评查工作小组应对审结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庭审规范、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查,既关注案件本身的质量,更注重通过办案过程中具体工作与表现,对评查对象的业务能力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评查方式 评查人员主要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的方式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观看庭审录音录像、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 评查人员评查案件时,应当如实全面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详见附件1),结合项目、分值和标准,计算出评查案件的原始得分。 评查中应做到“一人一案一表”,《案件质量评查表》由评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评查程序 两名评查人员根据要求对评查对象相应年度的案件分别评查打分,被评查案件的两个得分分差在5分以下的,取两个得分的平均值;分差大于5分的,由评查工作小组组长召集全体评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评议,确定评查得分。 评查工作小组按年度对评查的所有案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提出每件案件的等次建议,其中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该年度评查案件的15%。 如初步评定某案件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应在评查对象当年审结的其他案件中再抽取一件重新评查,并以两次评查得分高者为准。 所有案件评查及重新评查结束后,由评查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赋分:优秀等次的得100分,良好等次的得80分,合格等次的得70分,基本合格等次的得60分,不合格等次的得50分。 根据《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规定,由评查工作小组按被评查案件评查得分的平均分乘以0.2为实得分。 六、结果反馈与申诉复查 案件评查结果由评查工作小组及时向本人反馈。评查对象没有异议的,应当在《案件质量评查反馈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案件质量评查反馈表》上提出申诉,要求复查(详见附件2)。 评查工作小组根据申诉,对案件进行复查,并及时反馈复查结果,由评查对象在《案件质量复查反馈表》上签字确认(详见附件3)。 七、工作要求 评查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向评查对象泄露评查工作的相关内容,不得私自对外透露、公布评查的有关信息。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评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民事案件质量评查表》 2、《案件质量评查反馈表》 3、《案件质量复查反馈表》 宁波海事法院 2016年8月25日 附件1 民事案件质量评查表 主审人: 案号: 评查人: 得分: 评 查 项 目 | 评查结果 | 法 律 程 序 | 瑕疵 1分/项 | 1 | 合议庭组成确定或变更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 | | 2 | 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当 | | 3 | 庭审、调查、调解笔录不规范 | | 4 | 合议笔录不规范 | | 5 | 财产保全程序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 | | 6 | 案件超审限又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7 | 裁判文书底稿合议庭成员未按规定签名 | | 错误 2分/项 | 8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 | 9 | 未依法执行回避制度 | | 10 | 公开或不公开审理,违反法律规定 | | 11 | 追加变更当事人明显不当 | | 12 | 定案的主要证据未依法质证 | | 13 | 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 | 14 | 违反法律规定缺席判决 | | 15 | 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或裁判文书 | | 开 庭 审 理 | 瑕疵 1分/项 | 16 | 着装、法庭设置不规范 | | 17 | 庭审中缺席、中途退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 | 18 | 因言行举止不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 | 错误 2分/项 | 19 | 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管辖权异议、申请调查证据等程序事项的处理违反法律规定 | | 20 | 未能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适时引导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 | 21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 22 | 合议庭成员之间不能密切分工,庭审指挥、驾驭失当,庭审进展不畅 | | 23 | 对庭审突发事件的处理欠妥当有效 | | 实 体 裁 决 实 体 裁 决 | 瑕疵 2分/项 | 24 | 不作为裁判依据的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 | | 25 | 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和裁判结论的证据采信不当 | | 26 | 叙述事实不清楚、不完整 | | 27 | 证据认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 | | 28 | 未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 | | 29 | 诉讼参加人的概况表述错误 | | 30 | 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项表述错误 | | 31 | 涉外法律文书未引用准据法 | | 32 | 案件性质、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 | 33 | 当事人主体资格变更事实未查明 | | 错误 2分/项 | 34 | 遗漏或隐匿主要证据,导致裁判错误 | | 35 | 依法应当由法院调取证据但未调取,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裁判错误 | | 36 | 审核认定证据不当,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裁判错误 | | 37 | 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与判决主文和处理结论矛盾 | | 38 | 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 | | 39 | 漏判本诉或反诉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不当裁判 | | 40 | 拟处理意见明显错误,被合议庭或审委会作出重大改变的 | | 41 | 被高院依法改判,经认定属本人责任的 | | 审理报告 | 瑕疵 2分/项 | 42 | 结构不完整,缺少原审情况、证据认证等部分 | | 43 | 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说理分析缺乏针对性 | | 44 | 说理论证逻辑混乱,层次杂糅,分析意见模棱两可、不置可否、意思不明 | | 错误 2分/项 | 45 | 争议焦点脱离双方诉辩主张,归纳错误 | | 46 | 处理意见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 47 | 缺乏分析论证,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 | 法 律 文 书 法 律 文 书 | 瑕疵 1分/项 | 48 | 案号、文字、数字、标点等存在明显错误(包括错、漏、别、多字),尚未影响语义正确理解的[1] | | 49 | 文义、语法、逻辑方面存在明显错误的 | | 50 | 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准确、不完整 | | 51 | 涉外法律文书未冠国名 | | 52 | 漏写、误算诉讼费用 | | 53 | 排版、装订差错 | | 54 | 合并审理的案件未将庭审笔录等主要诉讼材料复制后分别归档或作相应归档说明的 | | 错误 2分/项 | 55 | 不能真实、完整反映诉讼过程,归纳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辩意见及讼争焦点不明确 | | 56 | 裁判文书被合议庭、核稿人或签发人作重大修改的 | | 57 | 正副卷宗材料装订错误 | | 58 | 遗失应当归档的重要诉讼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其他问题 | 瑕疵 1分/项 | 59 | 其他经案件专项评查小组讨论决定,认定构成瑕疵的情形 | | 错误 2分/项 | 60 | 其他经案件专项评查小组讨论决定,认定构成错误的情形 | | 附件2 案件质量评查反馈表 案 号 | | 主 审 人 | | 评查得分 | | 拟定等次 | | 评查中 发现的 问题 | (如果有,则简要填写案件存在的问题) | 评查对象 意见 | (如果没有意见,则填写“同意”并签名。如果有异议,则填写“请求复查”并签名,也可简要陈述申诉理由) | 处理结果 | (如果评查对象没有意见,则归档备查。如果有异议,则填写另行指派人员复查情况) | 附件3 案件质量复查反馈表 案号 | | 主审人 | | 初次评查情况 | 评查得分 | | 拟定等次 | | 初次评查中 发现的问题 | | 评查对象 申诉理由 | | 复查情况 | 评查得分 | | 拟定等次 | | 复查中 发现的问题 | (填写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 初次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 处理结果 | (填写向被评查人告知的相关情况) | [1]案号、文字、数字、标点等每一处错误扣0.5分,最高扣5分;同一错误重复出现的,按一处错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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