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首批法官入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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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法〔2016〕55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首批法官入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大门法庭: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实施方案》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6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首批法官入额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做好本院首批法官入额工作,根据《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法官入额考核(考试)规定》、《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院2016年5月31日前在编的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入额按照双向选择、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分期分批的原则。 第四条 法官入额工作在本院党组领导下,由本院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 第五条 入额程序包括报名申请、资格审查、考核考试、公示、审核确认和批准任命。
第二章 入额名额 第六条 本院首批进入员额法官的名额为16人,其中35周岁及以下的年轻法官在首批员额法官人选中占18%以上。 第三章 入额条件 第七条 法官入额的基本条件:年满28周岁(1988年5月31日前出生),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具备与改革后办案要求、司法责任相适应的审判工作能力、作风和司法廉洁职业操守。 第八条 不能入额的情形: (一)近五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曾被认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二)法官以及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且其配偶、子女不愿退出的; (三)近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年,以及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官岗位工作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入额情形的。 第九条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的,暂缓入额。 第十条 本院政治处主任暂缓入额。 第十一条 助理审判员入额还需满足从事司法工作满5年且任助理审判员满2年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方案中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6年5月31日(含31日)。 第四章 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入额人员根据个人从事法律工作经历和胜任审判工作能力情况,自愿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入额时,需同时作出法官岗位书面承诺: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浙江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忠于职守,秉公办理,公正司法; (二)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法官岗位工作任务; (三)遵守司法责任制,承担办案责任。 不能遵守上述岗位承诺的,退出法官员额。 第十五条 本院政治处负责对申请入额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经资格审查、院党组审核结束后,本院政治处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入额人员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入额人员名单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章 考核考试 第十六条 审判员入额以业绩考核为主,能力(书面)考试为辅,择优确认入额;助理审判员采用业绩考核、能力(书面)考试、面试相结合,差额择优入额。 第十七条 审判办案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采取案件评查及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分别占70%、30%。 非审判办案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采取岗位目标评查及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分别占70%、30%。 审判办案部门中不参加办案的人员,其业绩考核参照非审判办案岗位人员。 第十八条 业绩考核需考核近五年的工作。近五年从非办案岗位调至办案岗位的人员,其业绩考核还应包括非办案岗位的目标评查;近五年从办案岗位调至非办案岗位的人员,其业绩考核还应包括办案岗位的案件评查。 第十九条 案件评查主要考查办案基数完成情况、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等。岗位目标考核可以参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申请入额人员的政治素养、工作能力、廉政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评议。 第二十一条 本院的案件评查办法、岗位目标评查办法、民主测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近五年办案未满一年的审判员,业绩考核合格后,还需参加能力(书面)考试。能力(书面)考试由省高院统一组织。以业绩考核、能力(书面)考试分别占70%、30%的比例计算总分,择优确认入额。 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认定审判员在近五年内办案已满一年: (1)办案时间。近五年内以审判员身份承办案件结案时间所在的月数量计算,结案月数达到12个月。结案月数在五年内间断的,可累计; (2)办案基数。近五年内以审判员身份承办案件总数应达到12件; (3)任职时间。现任审判员任职时间需满一年。 非审判办案部门法官当年在审判办案部门辅岗承办案件的,视为当年参加办案。 执行部门法官办理执行实施或者裁决案件的,视为参加办案。 办理诉前保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不视为办案。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视为办案。 第二十三条 助理审判员业绩考核合格后,均须参加能力(书面)考试。能力(书面)考试由省高院统一组织。 面试由本院政治处组织,原则上可以邀请2名市中院和2名外单位(如区人大、区委组织部)人员参加。(由于本院符合入额条件的助理审判员不多,也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面试。) 按照业绩考核占总分的40%、能力(书面)考试占30%、面试占30%的比例计算总分,差额择优报请入额。
第六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院长,分管办案工作或兼任办案部门负责人的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申请入额的,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入额;上述人员的考核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以上人员也可自愿申请不进入员额。 非审判办案部门的中层领导和审委会委员申请入额的,应自愿作为主审法官进入一线审判岗位,原中层领导职务不予保留。 第二十五条 近五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荣誉称号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荣誉的,符合入额其他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额。 第二十六条 本院党组对本院入额名单进行讨论通过后,应在院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本院拟入额人选报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其中审判员入额人选择优等额上报,助理审判员入额人选按1:1.2的差额比例上报。 第二十七条 现任审判员进入员额,经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其他进入员额的采取遴选制,由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差额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确定。
第七章 批准任命 第二十八条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确认入额名单并公示后,向省高院党组提出入额人选建议,由省高院党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高院党组统一提名,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原为审判员以上职务的,不再重新提请任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法官申请入额报名表
注:填写时请注意阅读《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报名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由本人亲笔如实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主要项目填写如下: 1.“数字”,表内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比如“出生日期 1965.09.30;起止年月 2012.03-2015.09”。 2.“法律职务”,指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有两个以上的,就高写。现法律职务为副庭长及以上的另再填写任审判员时间。 3.“行政职务”,没有行政职务的,请填写“无”。 表内项目本人没有内容填写的,写上“无”。 4.“初任法官”:指担任助理审判员。 5.“从事司法工作时间”,主要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以及在党委政法委员会、政府部门中从事法制工作、在大学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和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6.“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起,保持时间年月的连贯性。本院各部门之间调整的也需列明,不能笼统。 7.“近五年来办案是否满一年”,是指被任命审判员后办案是否满一年;以审判员身份主审案件结案月数是否达到12个月(结案月数在五年内间断的可累计);近五年内以审判员身份承办案件总数未达到1件,计算期间为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近五年办案未满一年。此项助理审判员不填。 8.“近五年来年度考核情况”,指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形,填写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情形。 9.“近五年来奖惩情况”,主要填写所受嘉奖以上表彰和警告以上处分的种类及时间。 10.“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主要填写配偶、子女、父母有关情况。 11.“是否存在不能入额或暂缓入额情形”,指是否存在近五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曾被认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配偶、子女是否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等职业,且配偶、子女不愿退出的;近三年内病事假累计是否超一年,以及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官岗位工作的;是否具有其他不适合入额情形的;是否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等情况。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申请入额承诺书
本人自愿报名申请入额,并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浙江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公正司法; 二、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法官岗位工作任务; 三、严格遵守司法责任制,承担办案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法官入额考核(考试),未能入额的,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入额后,不能遵守上述岗位承诺的,自愿退出法官员额。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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