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首批法官入额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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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法〔2016〕57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首批法官入额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大门法庭: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业绩考核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8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首批法官入额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做好本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工作,根据《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法官入额考核(考试)规定》、《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官入额业绩考核坚持党管干部、注重实绩、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法官入额业绩考核是指对申请入额并符合资格条件的审判员(不包括院长,分管办案工作或兼任办案部门负责人的班子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助理审判员的业绩考核。 对院长,分管办案工作或兼任办案部门负责人的班子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业绩考核,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要求 第四条 审判执行办案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采取案件评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考核。 审判执行岗位不履行办案职责法官的业绩考核,采取岗位目标评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考核。 非审判执行办案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采取岗位目标评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考核。 在立案庭、审监庭工作期间,公务员见习期、书记员工作期间的业绩考核,参照非审判执行办案岗位人员,采取岗位目标评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业绩考核需考核近五年的工作(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近五年从非办案岗位调至办案岗位的人员,业绩考核包括非办案岗位的目标评查;近五年从办案岗位调至非办案岗位的人员,业绩考核包括办案岗位的案件评查。 第六条 一个考核年度内,既要考核案件评查,又要考核岗位目标评查的,以两者的平均分为当年度的业绩考核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七条 案件评查分为审判岗位案件评查与执行岗位案件评查,均占70分。 审判岗位案件评查主要考核评价法官的审判数量(25分)、审判质量(15分)、审判效率(15分)。 执行岗位案件评查主要考核评价法官的执行数量(25分)、执行质量(15分)、执行效率(15分)。 上述案件评查内容按年度计分,五年平均分为考核得分。 其他案件评查内容还包括廉政情况(5分)、审判经历和调研成果(10分),该两项评查内容为五年一并考核计算。 所有计分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 审判岗位案件评查 1.审判数量指法官年度审结案件的结案总数,分值为25分。 (1)结案数达到所在庭平均值的,得基本分23分;每上升1%,加0.2分,加分不超过2分;每下降1%,扣0.2分,扣分不超过2分。 (2)各业务庭庭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庭长年度结案数达不到所在庭平均值的,或所在庭只有庭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庭长一人办案的,其案件审判数量按基本分赋分。 2.审判质量指法官审结案件的基本质量,考核法官审结案件的质量情况,由发改案件考核和归档案件质量评查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5分。 (1)二审、再审改判发回瑕疵案件情况占10分。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并被中院认定为瑕疵案件的,每件扣0.2分,同时被本院审委会复核认定为瑕疵的,每件扣1分(承办人意见与二审、再审意见一致的除外)。 (2)案件质量抽查情况占5分。随机抽取每人每年审结案件1件。被抽查的案件被认定为一般差错案件的,扣1分;被评查认定有重大差错的,每件扣2.5分;被评查认定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每件扣5分。 3.审判效率指法官年度完成审判工作的基本效率,分值为15分。 (1)同期结案率分值为8分。同期结案率达到所在庭平均值的,得基本分8分;每下降1%,扣0.1分,扣分不超过2分。 (2)平均审理天数的分值为4分。平均审理天数少于所在庭平均值的,得基本分4分;每增加1天,扣0.1分,扣分不超过2分。 (3)上诉案件平均移送天数分值为3分。平均移送天数少于全院平均值的,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1天,扣0.1分,扣分不超过2分。 (4)庭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庭长,且所在庭只有其一人办案的,上述第(1)(2)项得基本分。 4.廉政情况。主要考核信访、投诉、举报情况,分值为5分。法官办案过程中因被信访、投诉并被查实存在违反纪律的,每起扣2分;因被举报并被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但已过影响期的,每起扣3分。分数扣完为止。 5.审判经历和调研成果。主要考核近五年的审判工作经历时间和调研成果,分值为10分。 (1)审判工作经历时间占6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每满一年以0.4分累计,近五年内被评为办案能手的,每次加0.2分,最高分为6分。 (2)调研成果占4分,在最高院主办的《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等杂志报刊以及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调研文章1篇得4分,其它相当于国家级杂志报刊发表的得3分;在省高院主办的《法院调研》《浙江审判》上发表上的得3分,其它相当于省级杂志报刊发表的得2分;在市中院主办的《审判实务研究》(包括原《温州审判》)上发表上的得2分;调研文章在全国、全省、全市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分别加4、3、2分,其他获奖论文参照上述获奖级别分别加3、2、1分。多人署名的以人均计分,多篇调研文章可累计加分,最高分4分。 (二) 执行岗位案件评查 1.执行数量指法官年度执结案件的结案总数,分值为25分。 (1)结案数达到全院执行平均值的,得基本分23分;每上升1%,加0.2分,加分不超过2分;每下降1%,扣0.2分,扣分不超过2分。 (2)执行庭庭长、执行监督科科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庭(科)长年度结案数达不到全院执行平均值的,其案件执行数量按基本分赋分。 2.执行质量是指法官执行案件的基本质量,考核法官执结案件的质量情况,由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清偿率考核和归档案件质量评查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5分。 (1)实际执行率占5分。实际执行率达到所在庭平均值的得基准分5分,每减少1%,减0.1分,最低4分。 (2)执行标的清偿率分值为5分。执行标的清偿率达到所在庭平均值的得基准分5分,每减少1%,减0.1分,最低4分。 (3)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占5分。随机抽取每人每年执结案件1件。被抽查的案件认定为一般差错案件的,每件扣1分;被评查认定有重大差错的,每件扣2.5分;被评查认定有违法执行行为的,每件扣5分。 3.执行效率是法官年度完成执行工作的质效数据,分值为15分。 (1)同期执结率分值为8分。同期结案率达到全院执行平均值的,得基本分8分;每下降1%,扣0.1分,扣分不超过2分。 (2)平均执行天数的分值为7分。平均执行天数少于全院执行平均值的,得基本分7分;每增加1天,扣0.1分,扣分不超过2分。 4.执行岗位案件评查的廉政情况、审判经历和调研成果的考核评分办法与审判岗位相同。 第八条 岗位目标评查。 岗位目标评查主要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廉政情况、审判工作经历和调研成果等,占70分。 1.年度考核结果。主要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占55分。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的,得分为55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的,得分为50分。五年平均分为实得分。 2.廉政情况。主要考核工作效果和廉洁从政情况,占5分。被查实存在违反廉政纪律、职业操守、从业规定等情况的,每一起扣2分;近五年因上述行为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但已过影响期的,每一起扣3分。分数扣完为止。 3.审判经历和调研成果。考核评分办法与审判岗位相同。
第四章 民主测评 第九条 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申请入额人员的政治素养、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政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评议,占30分。其中,院党组的民主测评占15分,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折算;院一般干警的民主测评占15分,由全院非党组成员的中央政法编制干警采取打分的形式进行平均分折算。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入额法官均需进行个人书面述职,对本人近五年来的政治素养、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政表现等五个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字数在1500字左右,在院内网公示。 第十一条 按照审判执行办案岗位人员采取案件评查和非审判办案岗位人员采取岗位目标评查的考核方式,对申请入额法官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组织全院中央政法编制人员对申请入额法官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入额法官的案件评查(岗位目标考核)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照权重计算业绩考核得分。
第六章 考核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本院设立法官入额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法官入额考核领导小组是法官入额考核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考核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审核并决定个人业绩的考核结果; (三)处理不服考核结果的异议; (四)讨论决定考核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法官入额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治处主任兼任,监察室、办公室、审管办的负责人为成员。法官入额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考核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法官入额考核的具体工作; (二)对考核数据等事项进行审核、汇总和通报; (三)对考核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管理法官入额考核的档案; (五)办理法官入额考核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首批法官入额业绩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由黄明华副院长任组长,池进峰专委任副组长,审监庭、监察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统计数据缺失等原因,致使数据不足五年的,按实有数据年份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法官入额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首批法官入额民主测评表(一般干警用) 2、首批法官入额民主测评表(党组成员用) 3、首批法官入额业绩考核汇总表
首批法官入额民主测评表 (按姓氏笔画排序)
说明:测评人对测评对象的五种表现分别在相应的评价等次栏内打“√”;必须且只能选择好、较好、一般、差中的一个打“√”;好、较好、一般、差对应得分为3分、2.4分、1.8分、0分。
首批法官入额民主测评表(按姓氏笔画排序) (党组成员测评用)
说明:测评人对每一位测评对象在同意或不同意的相应栏内打“√”;助理审判员只能在3人中勾选同意2名。
首批法官入额业绩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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